宁波市传染性型防治应急预案

一、目的传染性型(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型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科学防治,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市域范围内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播电视、检验检疫、交通、民航、铁路、港务、海事、财政、经委、贸易、外经贸、药监、科技、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外事、文化、工商、物价、环保、城管、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及疫情分级警戒等级的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常态管理下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检疫;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要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的宣传教育工作,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爆发;按分级警戒控制措施的要求,落实学校紧急防控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新闻传媒的管理。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询问和医学观察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
(六)交通、民航、港务、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交通工具、场所消毒;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告卫生部门。
(七)海事部门
配合港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做好锚地及海上船只中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转送工作。
(八)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九)经委、贸易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十)外经贸部门
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质,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非典防治处理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市内外资企业、外贸洽谈考察商团的非典防治工作。
(十一)药监部门
负责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非典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十二)科技部门
协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检验检测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十三)民政部门
开展低收入困难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根据各自主管的对象,督促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人事部门要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十五)建设部门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制定本市建筑预防非典设计技术措施,严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关,提出建筑抗非典防控措施。
(十六)农业部门
做好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家畜家禽及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饲养场(户)及屠宰场搞好动物卫生,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动物和动物产品传染。
(十七)林业部门
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八)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在甬外籍专家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协调在甬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国外和港澳台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九)文化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
(二十)工商、物价部门
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物价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贯彻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环保和城管部门
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废弃物按规定要求收集、处置;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二十二)体育、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体育部门配合卫生部门督促经营性体育场所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第三部分疫情的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严重程度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戒
国内已有疫情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人。
(二)c级疫情(黄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多个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1例,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省内及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传入可能。
(三)b级疫情(橙色)警戒
本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病例数<6);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
(四)a级疫情(红色)警戒
本市出现6例(含6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有5个(含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并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二、预案的启动和警戒疫情的判定及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市卫生局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戒。
三、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6例,且发病区域少于2个县(市)、区,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b级疫情警戒”。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仅有住院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c级疫情警戒”。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疑似病例治愈出院,且医学观察病例少于5例,并维持14天的可以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解除疫情警戒。
(二)疫情警戒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戒的降级或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组织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戒。
第四部分疫情警戒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各新闻媒体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二、c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c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疫情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疫情发生地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及时将疫情及防治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并且通报全市各县(市)、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立即将疑似病人送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集的样品进行检测。同时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五)建筑工地加强人员管理,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要实施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二周。
(六)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内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将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九)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
三、b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b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控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四)停止疫情发生地一切大型经贸、旅游、文艺体育等人群聚集活动;对发生疫情的基本单位(如学校、宾馆、工厂)实施停课、停业或停工。
(五)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建立出入门管理制度,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六)全市各大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等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2003]8号公告)。
(七)全市交通、民航、港务、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八)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a级疫情警戒的响应
a级疫情警戒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网络,实行区自为战、村自为战、校自为战、厂自为战、楼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疫区所需的医疗救治、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组织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卫生部门及时收集和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四)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五)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六)未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县(市)、区委、政府要服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传入本辖区内。
五、其他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可以确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第五部分疫情现场控制
(略)
第六部分医疗救治
(略)第七部分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发布
一、病例诊断
(略)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告。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3.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的外国和港、台等外来人员检疫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略)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接到通报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发布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第八部分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
(略)第九部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不断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必须包括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管理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与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引进和推广防治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市及各县(市)、区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和诊治后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市内统一调用。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制定政策,落实必要待遇
对在非典疫情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经确认不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其在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非典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政府及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非典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声明: 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我们 我们将配合处理!

原文地址: 宁波市传染性型防治应急预案 发布于2024-05-06 12:12:19